(2016)豫082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宝琴与金小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琴,金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琴,女,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3197607200049。被执行人金小凤,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