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卫波与蔡显军、梁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波,蔡显军,梁正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965号原告:陈卫波,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谢芳,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卫波的妻子。被告:蔡显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梁正芬,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卫波为与被告蔡显军、��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5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显军与被告梁正芬系夫妻关系。被告蔡显军向原告陈卫波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蔡显军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显军、梁正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卫波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蔡显军、梁正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