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紫涵与合肥徽足轩足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紫涵,合肥徽足轩足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274号原告:魏紫涵,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徽足轩足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司长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紫涵诉被告合肥徽足轩足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紫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紫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紫涵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