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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韦梅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韦梅芳,百色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249号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座。法定代表人周明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德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梅芳,女,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百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异决,市长。委托代理人潘徉伊,百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科科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梅芳、第三人百色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春雷审 判 员  许彩乐代理审判员  XX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