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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冯雨晨与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雨晨,李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21号原告:冯雨晨,女,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景超,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雨晨诉被告李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雨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雨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雨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依法予以减免。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