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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蒋月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蒋月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300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被执行人蒋月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66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月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月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月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蒋月其(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11×××15的存款人民币8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