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竹香与方春连、黄民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香,方春连,黄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竹香,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方春连,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民全,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春连、黄民全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竹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黄民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胜利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民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市胜利支行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