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运动与赵胜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动,赵胜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690号原告:王运动(又名王某),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胜利,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动与被告赵胜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运动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运动负担。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丁玉东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