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军、陆长卿与被执行人谢荣军、辽宁省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洪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军,陆长卿,谢荣军,辽宁省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98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军,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陆长卿,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谢荣军,住址鞍山市。被执行人辽宁省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申请执行人赵德军、陆长卿与被执行人谢荣军、辽宁省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洪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白山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9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安云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