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文军与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军,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71号申请人:徐文军,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申请人: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效科。申请人徐文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在平陆复晟铝业有限公司的商砼款170万元。申请人徐文军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额50万元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在平陆复晟铝业有限公司的商砼款170万元,期限至2017年10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文军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那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靳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妮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