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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丽芬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泰兴隆百货商场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泰兴隆百货商场,黄丽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泰兴隆百货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2660050642。经营者:黄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师奇,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芬,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泰兴隆百货商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6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泰兴隆百货商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专柜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明确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且协商达成的协议需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后。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关仲裁。”前述条款应视为双方约定之争议解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专柜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合同的约定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视为没有约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2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