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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6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彩宝与赵顺永、钱松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宝,赵顺永,钱松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6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彩宝,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赵顺永,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钱松芬,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彩宝与被执行人赵顺永、钱松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顺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街镇下阮村的三处房产(房产证号:0××f005960××0f02852,0××f01549),查封被执行人赵顺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镇下阮村的二处土地使用权(宗地:045-010-0002-0348,045-031-0067-0000)。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已移送拍卖处理被执行人赵顺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白石街镇下阮村虹南路的房产(房产证号:0××f01549)。由于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且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6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