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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红艳申请执行颜世芹、刘庆刚、黑龙江省宏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艳,颜世芹,刘庆刚,黑龙江省宏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执54号申请执行人贺红艳,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颜世芹,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庆刚,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9号15栋地下室2层6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刚,经理。贺红艳申请执行颜世芹、刘庆刚、黑龙江省宏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执行的贺红艳与颜世芹、刘庆刚、黑龙江省宏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周立波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