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平,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冯军,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陈和平与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除冻结被执行人冯军工资账户以外,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军在银行、车管所、等机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和平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军的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冯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被执行人冯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和平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军的财产线索,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冯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和平发现被执行人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王 旭执行员 刘 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