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19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贯屯社区杜家山村村民,延安市交通总公司公交车司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张光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厨师,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拓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