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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农俊,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邓正凤,女,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班庭忠,男,1964年12月30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农俊与邓正凤、班庭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正凤、班庭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正凤、班庭忠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