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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飞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51号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西来镇新木村毛东生产队)。法定代表人:吴纪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儒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华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叶柏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飞机械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