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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执行陈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徐新生,行长。被执行人:陈龙,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陈龙未履行标的15000元。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龙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龙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