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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双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双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双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久安里12-1-6,组织机构代码07963423-2。法定代表人周岩,董事长。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12114-4。法定代表人俞爱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双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剩余款项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附法律示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