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伟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杰,男,1994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少斌,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杰及其辩护人黄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26日间,被告人陈伟杰通过QQ聊天工具,向一QQ名为“超越无限”的人(另案处理),非法收买新生儿信息、车主信息、精神病患者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再QQ群里广告销售。2016年5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伟杰,并扣押其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后经该局网安大队分析,被告人陈伟杰手机中共有12169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QQ将4700条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伟杰的亲友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及支付宝的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行政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杰积极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伟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杰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白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开育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