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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志超、叶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超,叶子萍,杨丽,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超,男,1984年6月12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叶子萍,男,1991年2月23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杨丽,女,1990年1月3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范磊,男,1989年12月11日,住萍乡市。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刘志超申请叶子萍、杨丽、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排民初字第48号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叶子萍、杨丽、范磊应支付申请人刘志超案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杨丽每月工资1000元,但未能在法定执行期间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法执字第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