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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梁丽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梁丽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845号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路*号。负责人:劳建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雁玲,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丽瑶,女,汉族,1950年11月22日出生,住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关艳芬,女,1981年5月29日。居住开平市。系原告的儿媳。委托代理人:何荣彬,男,1974年9月21日。居住开平市。系原告的儿子。关于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梁丽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丽瑶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富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佩 琼朱晓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