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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芳与韩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佳,胡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佳,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芳,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佳与被上诉人胡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韩佳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