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芳与韩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佳,胡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佳,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芳,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佳与被上诉人胡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韩佳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