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邹兴洪与被告谭忠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洪,谭忠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516号申请人:邹兴洪,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忠正,男,1957月11月12日出生,住什邡市。原告邹兴洪与被告谭忠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兴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忠正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X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兴洪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谭忠正赔偿因交通事故受到的财产损失6400元,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忠正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4元,由被申请人谭忠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