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执复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祥娇与曾巧艳、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娇,曾巧艳,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复64号申请复议人陈祥娇(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委托代理人郭运发,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申请复议人陈祥娇之夫。被执行人曾巧艳,女,1972年1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苏琼,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申请复议人陈祥娇因与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执异字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陈祥娇称,《执行和解协议》不包含(2013)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违约金20万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执异字15号执行裁定。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查明:陈祥娇与曾巧艳、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茶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曾巧艳、苏琼于2013年8月6日前支付陈祥娇170万元,于2014年7月26日前支付陈祥娇18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原判决履行,并有权另行要求曾巧艳、苏琼增加违约金20万元等。后因曾巧艳、苏琼逾期履行,陈祥娇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陈祥娇诉曾巧艳、苏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5月30日,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陈祥娇与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对(2012)茶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除2016年5月29日前支付外,另支付本息(含诉讼费)共计偿还6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陈祥娇,作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余额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在2016年5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承担。如被执行人曾巧艳、苏琼未按本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执行。2016年5月31日,赖志贤代苏琼转账600万元。2016年6月7日,陈祥娇领取了600万元,并签收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后因陈祥娇提出执行异议,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湘02**执异字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祥娇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增加违约金20万元。因陈祥娇与曾巧艳、苏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曾巧艳、苏琼对(2012)茶法民一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除偿还600万元给陈祥娇,作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余额部分陈祥娇自愿放弃。现陈祥娇已经收取600万元,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自愿放弃余额,签收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故应认定本案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陈祥娇提出应增加违约金2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陈祥娇的复议请求,维持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执异字1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彭 林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