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莉,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7月12日刑满被释放。2012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逃匿,2016年6月11日被抓获,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莉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莉伙同王某(已判决)来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某超市,在婴儿用品售货区趁被害人范婷购物之机,由王莉望风,王某盗走范某放在购物车内的钱包一个(内装“三星”牌W899型手机一部、现金100元等物品),后由王莉负责转移赃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莉及同案犯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莉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莉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7日止)。二、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