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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行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旭与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旭,北京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440号原告廖旭,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北京市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钧,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男,北京市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侯新毅,男,北京市民政局干部。原告廖旭要求被告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廖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骆芳菲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会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