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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拉毛加与卓嘎、卓玛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毛加,卓嘎,卓玛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关于拉毛加与卓嘎、卓玛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裁定书碌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6执12号申请人拉毛加,男,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被执行人卓嘎,女,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被执行人卓玛草,女,藏族,甘肃省碌曲县人。申请人拉毛加与被执行人卓嘎、卓玛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2015)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拉毛加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2015)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卓嘎、卓玛草于2016年8月17日主动履行了所有��款及财物,申请人拉毛加于2016年8月17日领取所有案款及财物。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碌曲县人民法院(2015)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 吾 杰执 行 员 :闵 大若助理执行员 ;道知东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完 代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