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凤,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陈凤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3650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凤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陈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凤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钱省旭审判员 冷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