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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文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438号罪犯何文宽,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9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何文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宽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十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罪犯何文宽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文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