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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丁平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919号罪犯丁平,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4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3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丁平的刑事判决,改判丁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2016年10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浩审判员  林玲审判员  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