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1108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