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陈海华、林露红、林路民、王满娣、何常庆、刘卫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林路民,王满娣,陈海华,林露红,何常庆,刘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85798193-6。负责人曾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建琼,女,汉族,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林路民,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满娣,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海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旧县乡。被执行人:林露红,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何常庆,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卫红,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华、林露红、林路民、王满娣、何常庆、刘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海华、林露红、林路民、王满娣、何常庆、刘卫红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华、林露红、林路民、王满娣、何常庆、刘卫红没有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常庆、刘卫红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不再执行被执行人何常庆及刘卫红,并屏蔽对何常庆及刘卫红失信名单及案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华、林露红、林路民、王满娣、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