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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克文与朱秀春、李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克文,朱秀春,李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807号原告曹克文,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朱秀春,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文生,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文与被告朱秀春、李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克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朱秀春、李文生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新村4××号房产[房产证号(2013)字第01317**号]一处;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秀春、李文生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新村4××号房产[房产证号(2013)字第01317**号]一处;查封原告曹克文提供的担保财产曹克文所有的虞房权证大侯乡字第××号门面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戈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