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樊晓东与贾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晓东,贾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94号原告樊晓东,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锋,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樊晓东与贾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晓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晓东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