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景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景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159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青青丽苑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公司总经理。被告邹景碧,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景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