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利、王猛买卖合同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利,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雪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利,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猛,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利、王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利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已依法裁定停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