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碧青、罗祖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碧青,罗祖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吴碧青被执行人罗祖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002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祖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祖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祖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罗祖法(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3的存款人民币1466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