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淑梅与董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梅,董金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137号原告:任淑梅,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董金柱,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任淑梅与被告董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任淑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淑梅因找不到被告董金柱,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任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淑梅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