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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淑梅与董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梅,董金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137号原告:任淑梅,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董金柱,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任淑梅与被告董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任淑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淑梅因找不到被告董金柱,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任淑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淑梅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