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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闫国森等与田玉兰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国森,刘淑清,田玉兰,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闫国森。委托代理人:张悦。申请执行人:刘淑清。委托代理人:张悦。被执行人:田玉兰。被执行人:李清华。闫国森、刘淑清与田玉兰、李清华物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3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玉兰、李清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国森、刘淑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玉兰、李清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玉兰、李清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国森、刘淑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玉兰、李清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国森、刘淑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