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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成义诉被告衣万中、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义,衣万中,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村民委员会,延吉市朝阳川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876号原告:韩成义,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66********。委托代理人:韩成利,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香居**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71********。被告:衣万中,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65********。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衣凤民,主任。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裴得天,主任。委托代理人:郭龙生,副主任。原告韩成义诉被告衣万中、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成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并返还原告在山下大号被的1亩承包地。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家人共同分得位于勤劳村山下大壕北的旱田1亩。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家庭成员间分割了给原告承包耕种,由于历史原因,加之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没有发放给原告,在2013年土地确权登记时,原告找到土地经营管理站,调出了土地台账,台账清楚记录了1亩地旱田面积,但实际面积与地块面积不知为何更改,至今无法确权。先后反映到镇政府确权办公室等部门,并向勤劳村委会提出了划拨土地面积用于补足地块面积不足,至今未果。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根据承包土地台账主张其享有旱田1亩的承包经营权,在庭审中,原告自认承包土地台账上登记的土地实际面积为0.3亩,与登记的面积有差异,因此无法确定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属,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成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韩成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