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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XX1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0刑初96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1,小名杨XX2,绰号杨XX3,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平看守所。金平苗族��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金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得知被告人杨XX1有零星贩卖毒品的嫌疑。2016年5月23日14时许,金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联合金平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金平县金河镇广街路太子龙服饰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杨XX1,并从其身上左裤包铁皮盒内查获27个零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8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罗X、官XX、杨XX4、��X、普XX、许XX、薛XX、梁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指认毒品照片、通话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XX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1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XX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85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粉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铁皮盒子一个、农行卡一张、黄色金属手镯一只、银色金属项链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学新审判员  袁 红审判员  戴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