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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7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