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7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