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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执字第50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50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内楚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氏信用社账号62×××XX的工资收入人民币每月1500元,提取至3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