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柏英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英,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366号原告:王柏英,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住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李传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志,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孟全,主任。原告王柏英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莲花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土地补偿款1458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直至给付时止;2.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10日,原告将自有的承包地3.6亩出租给徐艳芬耕种。2009年,开始办理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2010年,九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27.3666公顷土地,因原告的承包地为水田,因此,依据九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及《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平方米22.5元,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22.5元。原告应得补偿款共计145800元。原告不但未取得上述土地补偿款,甚至对土地征收一事都毫不知情。直至2011年2月,原告才得知土地已经被征用的事实。得知消息后,2011年到2015年间,原告多次找到九郊街道办事处和九郊莲花村,要求依法领取土地补偿款,但是,均未达成一致,原告为此支出了大量交通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是征收原告所承包土地的主体。原告起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6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