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廖飞与肖玉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飞,肖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932号原告:廖飞,男。被告:肖玉保,男。原告廖飞与被告肖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玉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玉保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到期利息,共计6.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高安好旺客餐饮店的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3个月,约定月息二分。借款到期后,2015年4月21日,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尚欠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肖玉保未作答辩。廖飞为证明其主张和事实向本院提出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肖玉保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9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高安好旺客餐饮店的经营资金,借款到期后,2016年4月1日,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尚欠5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廖飞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用于商业周转,个人保证此借款于2015年4月2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放弃所有抗辩权利,本人同时自愿承担下述条款:一、逾期不还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直到还清之日。二、为保诚信本人愿以本人名下所有资产作抵押,逾期不还,按财产折旧实价计算还款。归还日期2016年4月20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尚欠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5万元。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于法无据,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飞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廖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原告廖飞负担100元,被告肖玉保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