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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4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东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东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4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非,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生,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再审申请人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东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王东生所受伤达不到九级伤残程度,而且鉴定的过程也令人质疑,应对王东生的伤情进行受伤年限鉴定。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王东生的伤情未达到九级伤残程度,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受伤年限鉴定的再审主张问题。单位或劳动者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案中,王东生经市、省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认定为九级伤残。原审以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并无不当。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 侃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