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3782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丰平、鲍风声,系该社职工。被告:郑东升(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郑东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9日为139411.61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就本案的抵押物(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三单元1402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被告所欠的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郑东升向原告提出借款1800000元的请求,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091120140000361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自2014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向被告发放最高贷款限额1800000元;利率、借款期限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为担保该合同的履行,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3单元1402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淳安国用(2013)第0062**号)给原告设立了抵押权,双方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之后,2014年1月9日,被告以购游船续贷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800000元,原告于当日依约如数发放了贷款,期限至2016年1月6日,月利率为6.765‰。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郑东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止2016年9月9日,被告郑东升尚欠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139411.6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东升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支付利息139411.61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9月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同期支付)。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郑东升不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被告郑东升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3单元1402室房屋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4元,减半收取1112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127元,由被告郑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红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