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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支义、任竹梅申请执行王俊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支义,任竹梅,王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支义,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岩井村11号,系被害人王俊兵的父亲。申请执行人任竹梅,女,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岩井村11号,系被害人王俊兵的母亲。被执行人王俊龙,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上遥镇河南村14号,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俊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