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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清与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张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男,193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根(系上诉人儿子),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上诉人张清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根、秦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红军承包上诉人土地用于烧灰窑的料场,后李红军把灰窑卖给被上诉人张成,口头约定由张成继续租用该料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成陈述其与李红军约定将租金直接给张清,且张成已经支付2年的租金,故以上事实应当认定为张清与张成已形成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现上诉人张清主张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应当解除的租赁关系并未查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