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清与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张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男,193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根(系上诉人儿子),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上诉人张清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根、秦占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红军承包上诉人土地用于烧灰窑的料场,后李红军把灰窑卖给被上诉人张成,口头约定由张成继续租用该料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成陈述其与李红军约定将租金直接给张清,且张成已经支付2年的租金,故以上事实应当认定为张清与张成已形成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现上诉人张清主张解除合同,但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应当解除的租赁关系并未查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佳 微信公众号“”